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专业开设及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本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和各类专业一般均设置的公共课程(详见附表)。“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学时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各课程学分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中的自考各专业计划,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五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 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第九条 申请免考“英语(一)”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
第十条 已办理免考手续并获审批确认的课程,在申请毕业时的专业计划中已取消的,该课程的免考审批确认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按课程顶替规定执行;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如要免考相应课程,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第十二条 要求免考的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8门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践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第十三条 课程免考按先网上申请登记、后现场提交材料与初审、省教育考
试院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对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表: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一览表
附表: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一览表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03706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2 |
03707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 4 |
03708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2 |
0370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4 |
00020 | 高等数学(一) | 6 |
00420/00421 | 物理(工) | 6 |
04729 | 大学语文 | 4 |
00012 | 英语(一) | 7 |
00015 | 英语(二) | 14 |
注: “政治经济学(财)”(课程代码00009,6学分)不属公共基础课。
-
上一篇:暂无
-
下一篇:暂无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