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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浙江自考00262《法律文书写作》真题及答案.doc

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用语(B)1-11

    A.法律化    B.成文化

    C.标准化    D.书面化

2.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尾部应当写明(A)6-190

    A.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B.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C.本判决作出后立即生效    D.本判决作出后可在十五日内提出申诉

3.公安机关对接受的刑事案件正式开展侦查活动的合法依据是(C)2-45

    A.呈请破案报告书    B.呈请立案报告书

    C.立案决定书    D.呈请拘传报告书

4.监狱起诉意见书移送的机关是(B)7-200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监狱管理机关    D.公安机关

5.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第56号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应写为(A)4-121/133

    A.(2007)保刑终字第56号    B.保刑终字(2007)第56号

    C.保刑(2007)终字第56号    D.保刑终字第56号(2007)

6.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当庭所做的系统性发言,称为(D)8-238

    A.代理词    B.公诉意见书

    C.法律意见书    D.辩护词

7.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是(B)5-168

    A.民事判决书    B.民事裁定书

    C.民事调解书    D.民事决定书

8.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应当写明(C)5-174

    A.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本调解书送达后,即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D.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9.讯问笔录正文的记录方法是(B)10-277

    A.议论式    B.问答式

    C.叙述式    D.说明式

10.法律文书在制作中主旨和材料是(C)1-25

    A.相互补充关系    B.相互排斥关系

    C.辨证统一关系    D.相互包容关系

11.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称为(A)2-72

    A.起诉意见书    B.呈请破案报告书

    C.结案报告书    D.立案决定书

12.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时制作的文书是(D)7-199

    A.提请减刑建议书    B.监狱起诉意见书

    C.提请处理意见书    D.提请假释建议书

13.民事或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的一方,针对原告或上诉方指控制作的答辩书状是(A)8-221

    A.民事、行政答辩状    B.民事、行政申诉状

    C.民事、行政上诉状    D.民事、行政申请书

1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在“经审理查明”一语后,应写明(C)4-124

    A.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B.辩护人的辩护要点

    C.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D.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5.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D)6-179

    A.行政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

    B.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住址

    C.行政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

D.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1-1

答: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以及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17.什么是监狱起诉意见书?7-200

答:是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18.叙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犯罪事实应当注意哪些问题?4-124

答:

(1)叙述事实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

(2)叙述事实必须是重点突出、层次清楚。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一人犯数罪的,应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成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

(3)叙述事实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4)叙述事实的文字要准确、朴实,不夸大、不缩小,如实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19.什么是法律意见书?8-236

答: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当事人进行的法律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出的具有建设性意见、并解答其咨询的法律文书,以为当事人确定法律行为的法律依据。

20.简述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的概念和功用。10-287

答:

(1)死刑临场监督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罪犯执行死刑的时候,派员临场监督所作文字记录。

(2)死刑临场笔录记载了执行死刑的情况,它既是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实行法律监督的文字凭据,也是了解检查人民法院是否以法定程序执行死刑的文字凭据,应入卷备查。

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申请书。9-255

李师达,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生,××省××市人,系××市××广告公司职员。 2005年12月23日,李师达与王楠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王楠,女,1957年4月19日生,满族,南方××大学毕业,××市人,现任××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市××路×号。王楠拥有两套住宅,将其中一套出租给李师达。《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李师达承租王楠自有的位于××市××路××号房屋,租期为一年,从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4日止。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6.09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1300元,承租人应于每月30日前向出租人交清。同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交付首月租金1300元,还应当交付2600元作为押金。合同还规定,每月的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也作了明确的约定:第一,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否则,应当赔偿对方两个月的租金。第二,逾期30天仍不能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出租房屋,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后,王楠将房屋交给李师达承租使用,李师达依约向王楠交付了2600

元押金,并逐月支付租金至2006年5月。但从2006年6月起李师达不再交付租金,其他费用也开始拖欠。2006年8月23日,李师达向王楠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王楠在其草拟的《退租协议》上签名,遭到王楠的拒绝。由于李师达一直拖欠房租,王楠于2006年1 2月24日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要求李师达支付所欠房租款人民币9 1 00元,水电费等费用1219.8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王楠认为,双方于2005年1 2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师达未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其后又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师达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租金等各项费用,才可办理退租手续。而且,所交纳的2600元押金依约不予退回。王楠主张欠缴的租金应计算至房屋租期届满之日止。

    在仲裁申请书中,王楠列写了两项证据: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二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水电费催缴单。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答: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楠,女,1957年4月19日生,满族,南方××大学毕业,××市人,现任××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市××路×号。

被申请人:李师达,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生,××省××市人,系××市××广告公司职员。 

请求事项:

1、判令被申请人人向申请人给付房租欠款9100元,水电费1219.8元。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自有的位于××市××路××号房屋,租期为一年,从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4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1300元,被申请人应于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交清。同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被申请人应当向申人人交付首月租金1300元,还应当交付2600元作为押金,每月的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此外,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否则,应当赔偿对方两个月的租金;逾期30天仍不能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出租房屋,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房屋交给被申请人承租使用,被申请人依约向申请人交付了2600元押金,并逐月支付租金至2006年5月。但从2006年6月起被申请人不再交付租金,其他费用也开始拖欠且于2006年8月23日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申请人在其草拟的《退租协议》上签名。

综上,被申请人未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给付房租未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其后又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尚欠付申请人房租款人民币9 1 00元,水电费等费用1219.8元。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水电费催缴单为证。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其所欠付的房租款、水电费,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四、写作辅题(本题1 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3-103

      李力波与田来福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很好。李力波,男,49岁,汉族,××市人,身份证号码是×××……,小学文化程度,住××市××区×街××号,是××市××工厂工人。田来福,男,身份证号码是×××……,汉族,53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市××区×街××号,是××市××公司员工。2013年×月×日下午5时许,李力波下班回家,见妻子王霞不在家,便四处寻找,当找到邻居田来福家时,田来福正在喝酒,田来福见李力波来到自己家,便邀请李力波与自己一起喝酒。李力波也不客气,当即留在田来福家,与田来福边喝酒边聊天,聊天中由于言语不合,两个人先是互相指责谩骂,后来撕打起来。在撕打过程中,田来福抓住李力波的头发,将李力波按倒在床上,随手朝李力波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邻居张兰、薛平听到吵闹声,赶到田来福家,将田来福拉到一旁,李力波瘫倒在地死亡。田来福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经过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月×日以涉嫌过失杀人将田来福逮捕。

    在公安机关,田来福交待了案件的全部过程,邻居张兰、薛平也到公安机关向公安人员叙述了自己所见到的事情的全部经过。公安机关派人勘查了现场,法医解剖了尸体,并出具了鉴定结论,证明李力波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其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

      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来福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李力波的死亡结果,但是,田来福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李力波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田来福的行为与李力波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田来福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制作的日期是:2013年×月×日。文号是:×检刑不诉字【2013】笫×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答: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字【2013】笫×号

被不起诉人:田来福,男,身份证号码×××……,汉族,53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市××区×街××号,是××市××公司员工。2013年×月×日,因涉嫌过失杀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被不起诉人田来福涉嫌过失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月×日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查明:

2013年×月×日下午5时许,李力波下班回家,见妻子王霞不在家,便四处寻找,当找到邻居田来福家时,田来福正在喝酒,田来福见李力波来到自己家,便邀请李力波与自己一起喝酒。李力波便与田来福边喝酒边聊天,聊天中由于言语不合,两个人先是互相指责谩骂,后来撕打起来。在撕打过程中,田来福抓住李力波的头发,将李力波按倒在床上,随手朝李力波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邻居张兰、薛平听到吵闹声,赶到田来福家,将田来福拉到一旁,李力波瘫倒在地死亡。

本院认为,李力波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其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田来福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李力波的死亡结果,但是,田来福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李力波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田来福的行为与李力波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有田来福自述,张兰、薛平的叙述,鉴定结论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对田来福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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