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股东资格的取得:A原始取得:设立时的原始取得;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C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办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B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C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办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小编提示:添加【浙江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5年浙江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入口、准考证打印入口、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添加“浙江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8888人已通过
浙江自考便捷服务
浙江自考网考生群
